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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中斷保險 (BI) -英國企業在最高法院獲勝,會否令一眾香港企業得到保險賠償?

2021年1月15日,英國最高法院在金融行為監管局(“ FCA”)業務中斷保險(“ Business Interruption”)測試案例中下達了備受期待的上訴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並且像高等法院一樣,在很大程度上贊成保險業務。這意味著成千上萬的保單持有人現在可能能夠彌補Covid-19造成的損失,因此該決定可以為企業提供至關重要的救命錢。

必須強調的是,最高法院的裁決是終局的。這意味著受影響的企業現在可以清楚地確定其BI保險政策是否可以彌補其損失,而保險公司將無法對這一決定提出異議。若這個案例帶到同樣使用 Common Law 的香港,香港企業能否得到原先不獲賠償的 BI 金額?

根據判決,我們看了最高法院的裁定及其對企業的意義。

BI 賠償關鍵 – 因果關係

為了使保險單做出回應,保單持有人必須證明特定保險單中定義的被保險事件造成了他們蒙受的損失。最高法院對因果關係的解釋與要求法院考慮的各項條款的執行有關。因此,首先考慮這一方面的判斷會有所幫助。

最高法院裁定,如果被保險事件以及其他關聯事件都導致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則因果關係可以得到滿足。結果,當地發生了Covid-19病;以及全球大流行;政府的行動,措施和建議;以及公眾對疾病的反應,都可以將其視為保險業務的直接原因,從而導致業務中斷。

“疾病”條款 “Disease” clauses

通常,這些條款涵蓋在企業經營場所一定距離內發生的應通報或傳染病造成的損失。

雖然最高法院解釋疾病的條款更窄,高等法院,其對因果關係意味著疾病的條款仍然將涵蓋造成業務中斷位置Covid-19的本土病例和更廣泛的流行病。最高法院發現,當地發生的Covid-19病病例以及更廣泛的大流行和隨之而來的行動,可被視為一種原因。因此,只要在規定的半徑範圍內至少發生過一次疾病,則疾病條款將應對政府針對疾病做出的行動所引起的中斷。

這意味著,如果在指定區域內發生Covid-19病例,則投保人將為該局部病例造成的損失以及全國性大流行和由此產生的政府措施造成的損失投保。考慮到當前確診病例的水平,據認為大多數具有疾病條款的保單持有人應能夠證明Covid-19已在規定距離內發生,因此,他們應有權承保。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對疾病條款和因果關係的看法意味著,另外兩項QBE BI政策將提供保障,而在高等法院作出裁決後,該政策先前並未涵蓋與Covid-19相關的損失。

“拒絕訪問”條款 (“Denial of Access” clauses)

通常,這些條款涵蓋了由於政府行動,建議或限製而導致的進入營業場所所造成的損失,這些損失是由於在該場所一定範圍內發生的緊急事件或事件造成的。

是什麼引起了“行動,建議或限制”“actions, advice or restrictions” 

關於拒絕准入條款,最高法院對因果關係進行了廣泛的解釋。裁定,如果中斷是由於對Covid-19案件的處所施加限製而造成的,則這些條款將被觸發,其中包括至少一個在特定半徑範圍內發生的案件。

一旦觸發,這些條款將涵蓋政府針對在場所指定距離內發生的Covid-19案而採取的行動所造成的損失,但無論損失是否是由大流行的其他後果同時造成的,這些條款都將這樣做。  

實際上,這意味著應該為企業承擔因政府為應對大流行而採取的行動所造成的所有損失,而不管這些損失是否是由Covid-19本地病例造成的。

哪些“行動,建議或限制”“ (inability to use”, “prevention” and “interruption”)將觸發保障?

最高法院再次再次大為贊成企業。高等法院認為,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的限制才能觸發涵蓋政府“行動”或“限制”造成的損失的條款。相反,最高法院裁定,這些用語可以包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預期會採取法律措施的指示,或者期望如果不遵守這些限制便會採取法律措施的指示。

最高法院沒有停止確認哪些確切的政府公告構成“行動”或“限制”。但是,法院確實明確表示,政府的指示並不需要具有法律效力即可觸發保險,因此,企業更容易辯稱其保險公司需要付款。

保單持有人應根據最高法院對“行動”和“限制”的更廣泛解釋,重新考慮其具體措辭。此外,將要求保單持有人提供由於他們認為造成損失或造成損失的政府特定限製而遭受的損失的證據。

“無法使用”,“預防”和“中斷”的含義

高等法院發現,要求“不能使用”場所或“阻止”訪問權的政策將僅涵蓋需要完全關閉而不是調整或關閉部分業務的企業。最高法院不同意。他們認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承保業務:

  • 它不能將其場所用於商業活動的一部分; 要么 
  • 它無法將其場所的某些部分用於其業務活動。  

這對保單持有人是有利的。這意味著,例如,應該使用能夠使用其場所繼續外賣服務的餐館,以彌補其通常的靜坐服務所造成的中斷,或者必須關閉商店所有部分的百貨商店對於因無法開張的部分業務而造成的損失,您可以從藥房中獲得賠償。

此外,最高法院堅稱“中斷”並不意味著所有商業活動均已停止。即使是對業務的輕微破壞也足以觸發掩蓋。

同樣,保單持有人應重新考慮其措辭。最高法院對“無法使用”房地和“預防”出入的廣泛解釋現在可能意味著企業具有有效的主張。再次,保單持有人需要清楚地證明其損失中的哪些是由於部分營業場所的關閉和/或部分營業的停止而造成的。

“混合”條款

通常,這些條款涵蓋了由於政府行為,建議或限製而導致無法進入營業場所所造成的損失,這些損失是由於在這些場所一定範圍內的傳染病引起的。

與拒絕通行條款一樣,最高法院對混合條款作了廣義解釋,並發現“無法使用”房地和“防止” 通行並不總是要求完全封閉。此外,最高法院裁定,政策並不需要政府的指示才具有觸發掩護的法律效力。因此,保單持有人應重新考慮其混合條款,以查看他們現在是否可以提出有效的索賠要求。

此外,最高法院將其因果關係的廣泛適用性應用於混合政策。因此,這些條款將涵蓋由於政府針對全國Covid-19大流行而施加的限制所造成的損失,只要該病病例在指定國家範圍內屬於指定範圍之內。

趨勢條款 (Trends clauses)

趨勢條款的作用是根據未發生被保險人危險的情況來調整根據保險單支付的金額。簡而言之,起點是賠償應將被保險人放回到沒有發生被保險人危險的情況下。

最高法院裁定,保險公司不能使用趨勢條款來剝奪該保單最初提供的保障。簡而言之,這意味著,在查看保單持有人本來應該承擔的風險而不是被保險人的風險時,保險人應該查看業務本來應該處於的狀況,但是要考慮到保險人的風險以及由同一根本原因引起的情況。

對於企業而言,這意味著只能根據與被保險人風險無關的情況的影響來調整其支出。被保險人的風險因保單而異,但是通常,保險公司在調整支出時必須抵制Covid-19病及其各種後果。

COVID-19觸發前損失

對於投保人來說,另一個積極的決定是關於觸發前的損失。高等法院最初發現,在調整支出時,保險公司可以考慮由於Covid-19而導致的營業額下滑,但要在特定的被保險風險發生之前。與拒絕訪問策略相比,這尤其重要。例如,在政府發布任何關閉指示之前,酒吧可能由於公眾對Covid-19傳播的擔憂而出現收入下降。政府的指示將是引發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危險,因此,高等法院的裁決將意味著保險公司在減少支出時可以考慮收入的最初下降,因為這是在觸發事件發生之前發生的。

但是,最高法院不同意,發現在進行調整時,應該以完全沒有Covid-19大流行為前提來評估企業的損失。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將無法通過考慮相關觸發事件之前企業經歷的Covid-19造成的損失來減少支出。 

總結

最高法院的判決對企業來說是驚人的積極結果,現在許多保單持有人將獲得Covid-19相關的損失賠償,而高等法院的判決未涵蓋這些損失。

該判決對參與測試案例的八家保險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且還為解釋類似措詞提供了權威指導。此外,任何一方都不得上訴。結果,企業現在非常需要明確是否將被覆蓋。

最高法院對因果關係的解釋意味著,患有疾病,拒絕獲得醫療服務和混合條款的企業都有權獲得由Covid-19大流行造成的國家後果造成的損失的賠償。此外,對“無法使用”和“預防”這兩個詞進行了廣泛的解釋,並且還證實了非法律指示會觸發掩蓋行為。這意味著拒絕訪問和混合策略的企業現在更有可能承擔Covid-19相關的損失。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重新考慮其BI政策措辭對於企業至關重要。每種政策的措詞都不同,每個企業也有所不同,因此企業應根據其具體情況尋求獨立的法律諮詢以對判決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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