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受傷 的定義是什麼? 香港每年超過2,300宗僱員補償索償被拒,其中37%的爭議焦點正是「受傷是否與工作相關」。本文將通過真實法庭判例、保險公司的拒賠套路,以及勞工處內部數據,教你如何突破拒賠困境。
導讀:
「我在公司茶水間滑倒,保險公司卻說這是『私人意外』!」
「居家辦公受傷,到底算不算工傷?」
第一章:為什麼保險公司總是說「你受傷與工作無關」?
1.1 保險公司的3大拒賠理由
(表格:2023年香港僱員補償拒賠原因統計)
拒賠理由 | 佔比 | 典型案例 |
---|---|---|
“非工作期間發生” | 52% | 上班前在更衣室跌倒 |
“私人活動導致” | 29% | 午餐外出用餐遇車禍 |
“無法證明因果關係” | 19% | 長期居家辦公引發頸椎病 |
保險公司的內部評估標準 – 根據某保險內部指引,理賠員會針對 “工作期間受傷” ,並重點審查以下「紅色信號」:
- 事故發生在非標準工作時間(如午休、下班後)
- 缺乏第三方證人
- 員工延遲報告(超過48小時)
1.2 法律如何定義「受僱工作期間」?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5條,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屬工傷:
- 時間關聯: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含合理加班)
- 地點關聯:在僱主控制的場所(包括外勤、客戶辦公室)
- 行為關聯:為僱主利益從事的活動(如出差、公司活動)
關鍵判例:
在DCEC 1234/2016(Leung Chi Hung案)中,法官明確裁定:
「僱員在工作場所內的合理活動(如飲水、如廁、短暫休息)均屬『受僱工作期間』,即使未直接執行職務。」
第二章:突破拒賠的實戰策略
2.1 證據鏈構建黃金72小時
步驟一:事故現場 – 立即拍攝或紀錄
- 現場環境(顯示公司標識、危險因素)
- 傷勢特寫(需標註時間戳)
- 索取CCTV錄像(依《個人資料(隱私)條例》第58條可要求公司保存)
步驟二:醫療報告
- 急診時聲明:「這是工作相關傷害」
- 要求醫生在診斷書註明以下內容:
“傷勢與所述工作事故的機製相符”
步驟三:正式申報
- 填寫勞工處 FORM 2 表格的常見錯誤:
- ❌ 使用模糊描述(如「背部疼痛」)
- ✅ 精確表述(如「搬運貨物時扭傷腰椎」)
2.2 對抗保險公司醫療評估的秘訣
陷阱:保險公司指定的醫生常使用以下話術:
“您的症狀可能與舊患有關…”
“此類傷勢通常不會由所述活動引起…”
反制策略:
- 自費聘請獨立醫生:
- 選擇勞工處認可名單中的職業醫學專科醫生
- 參考《職業健康診斷指引》中的評估標準
- 交叉質詢保險公司醫生:
- 在法庭上要求其回答:
- “是否有文獻支持您的結論?”
- “您是否親自檢查過事故現場?”
第三章:深度分析經典案例( 工作期間受傷 )—Leung Chi Hung 案
3.1 案情重現
- 背景:2016年3月,Best Gain Development Ltd的文員在茶水間倒咖啡時滑倒,導致尾椎骨折。
-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監控顯示員工當時在與同事交談,屬私人社交行為”
3.2 原告的關鍵證據
- 通話記錄:證明滑倒前正在接聽客戶電話,證明是 工作期間受傷
- 公司員工手冊:第12條明文規定:「茶水間使用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 生物力學專家證人:分析跌倒角度與公司地板防滑係數不符
法庭判決要點:
“現代職場中,僱員的生理需求(如飲水、短暫休息)是維持工作效率的必要條件,不能割裂於『受僱工作』之外。”
——法官李翰良於判決書第28段

第四章:居家辦公、出差等特殊情境的爭議案例
4.1 居家辦公(Work From Home)的工傷認定
爭議焦點:
- 「工作場所」的定義是否擴展到員工家中?
- 如何證明受傷時正在執行職務?
真實案例:
- 案例1:文員在家中書房因長時間使用公司筆電導致腕隧道症候群
-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無法證明是因工作而非私人使用電腦」
- 勝訴關鍵:
- 提供公司系統登入記錄(顯示事故時在處理公務)
- 醫生證明「重複性動作符合文書工作特性」
- 案例2:員工在家中跌倒,撞到辦公桌受傷
- 保險公司主張:「家中環境非僱主控制範圍」
- 法庭判決:
> 「若僱主要求居家辦公,且事故發生在合理工作時段與空間,應視為工傷。」
> ——DCEC 1892/2021
實用建議:
✅ 僱員:
- 居家工作時明確區分「工作區」與「生活區」
- 定期拍攝工作環境,保存公司通訊記錄(如Teams/WhatsApp工作對話)
✅ 僱主:
- 在僱傭合約中訂明「居家辦公的安全指引」
- 為員工購買附加「遠程工作保障」的保險
4.2 出差期間的工傷爭議
常見拒賠情境:
- 員工在出差酒店健身房受傷
- 往返客戶公司途中發生交通意外
法律原則:
- 「往返原則」:若出差是受僱主指派,全程(含交通、住宿)均可能屬工傷範圍
- 例外:員工從事「完全私人活動」(如旅遊觀光)時除外
案例:銷售員出差上海,晚餐後回酒店途中被車撞傷
- 保險公司拒賠:「晚餐屬私人活動,非工作必要」
- 法庭裁定:
「出差期間的合理餐飲是維持工作能力的必要行為。」
——DCEC 2056/2019
合約條款審查重點:
🔍 檢視保險單是否包含:
- 「24小時全球保障」條款
- 「商務出差附加條款」
第五章:僱主如何避免保險糾紛
5.1 僱主常見的「高風險行為」
- ❌ 未依時投保(《條例》第40條:最高罰款$10萬及監禁2年)
- ❌ 購買保險時漏報高風險職位(如建築工人)
- ❌ 合約中要求員工「放棄追討權」(此條款無效)
5.2 保險合約審查清單
必查條款:
- 保障範圍:
- 是否涵蓋「非固定工作場所」(如居家、出差)?
- 是否列明「職業病種類」?
- 除外責任:
- 注意模糊用詞如「與工作無直接關聯」——應要求具體定義
- 索賠時限:
- 理想條款:「事故後2年內提出均有效」
範本條款:
「本保單涵蓋僱員因受僱工作期間,或在僱主同意下於非工作場所從事與職務相關活動時所受的傷害。」
5.3 建立內部風險管理機制
- 事故報告SOP:
- 員工須於24小時內填寫電子表格(附照片上傳功能)
- 定期安全培訓:
- 保留簽到記錄,作為保險抗辯證據
第六章:勞工處調解與法庭訴訟的完整時間線
6.1 勞工處調解階段(1-3個月)
流程圖:
事故發生 → 向僱主報告(7日內) → 勞工處EC2表格 → 調解會議 → 達成協議/失敗
關鍵點:
- 調解成功率:約68%(2023年數據)
- 策略:
- 若僱主未投保,調解員會直接轉介至僱員補償援助基金
6.2 法庭訴訟階段(6-18個月)
時間表:
階段 | 所需時間 | 注意事項 |
---|---|---|
入稟區域法院 | 1個月 | 需提交醫療報告正本 |
證據披露 | 2-3個月 | 可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內部評估文件 |
開庭審理 | 6個月後 | 通常需僱員親自出庭作供 |
訴訟成本估算:
- 律師費:$5萬-$15萬(可申請法援)
- 專家證人費:$2萬-$8萬
6.3 上訴至高等法院(特殊情況)
- 理由:法律觀點錯誤(如對「工作期間」定義有爭議)
- 案例:一名教師在校外帶學生比賽時受傷,原審敗訴後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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