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險業監督已為持牌保險中介人發布兩項新指引;一個基於“合適和適當”的標準,另一個基於持續專業發展(CPD)。 該準則於9月23日生效,新的保險中介機構法定監管制度生效,此外CPD準則中對CPD最低小時數的修訂要求將於2021年8月1日生效。
新的適當和適當準則主要是根據《保險條例》(第41章)(GL4)下有關“適當和適當”標準的現行準則而製定的,該準則適用於授權保險人和相關人員。
該制度的一些顯著變化包括將個人被許可人(有執照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和有執照的技術代表(經紀人和代理人)的最低教育標準從中五的完成提高到至少五個科目達到第二級(包括數學) (包括中文或英文)和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同等學歷證書(包括某些香港和國際保險學歷),並且會不時更新。
最低標準
在新的製度下,從負責中五的完成到獲得學士學位或其他等效資格,將提高負責官員的新最低教育標準(可接受的保險資格列表將不時更新,其他資格是負責任的官員)將視情況而定)。
就經驗而言,將要求負責人員具有與企業的性質和規模以及他/她要履行的職責水平相稱的經驗。普遍期望至少有5年的行業經驗,其中包括2年的管理經驗。目前,只有不具備可接受的保險資格的經紀公司的首席執行官才需要具有最低限度的行業和管理經驗。
個別持牌人必須是香港永久居民,或持有適當的移民簽證或許可證,但不得限制其在香港從事受規管的活動。 對於商業實體,代理商和經紀公司,預計將有足夠數量的負責人員,因此,預計將任命一名以上負責人員,具體取決於保險服務和產品的性質,業務規模和技術數量。代表。
持牌人能力資格
保險業監督在評估能力時將考慮的其他因素包括: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與該實體開展的任何其他業務有關的信息以及有關其集團公司及其董事和控制人的信息。
經紀公司還需要滿足保險業監督的要求,他們可以遵守《保險條例》和《保險(執照的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要求和其他要求)》中的要求。 CPD指南適用於個人被許可人及其委託人(保險機構,經紀公司以及指定個人保險代理人的保險公司)。
它規定了新制度下新的CPD要求。 為了確保持續從事受監管活動的專業能力,各個被許可方需要了解最新的技術和監管知識以及道德標準。
不遵守CPD準則可能會影響健康和誠實度,並可能導致保險業監督採取紀律處分。 在評估期間,沒有將額外的CPD小時結轉到下一個。
委託人必須確保各個被許可人遵守適用的CPD要求,並有適當的控制和程序來監控和確保遵守該規定,例如,通過中介人在CPD聲明表中報告的方式來核實每個被許可人完成的CPD的書面證據。保險業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