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2日香港發生了致命工業意外,一名搬運工人被重約1.7公噸的石熱焗爐,突然從貨車上滑落,陷入昏迷,由救護車送往廣華醫院治理,證實死亡。 此意外揭示僱主購買勞工保險之重要性,事件還在調查中,若果僱主因節省開支而沒有買勞工保險的話,這間搬運公司將面臨違反香港勞工法例及需要為工人家屬作出賠償,面對巨大財政及違法壓力下,公司將會走向清盤之路。
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雇主必須就僱員在受僱期間發生的任何意外作出賠償,不論該意外是否因僱員的疏忽而造成。雇主有一份有效的保險單以保障其所有僱員根據法律(包括普通法)承擔的工傷責任,無論僱傭合約的長度或工作時間、全職或兼職工作。最低保險金額應為:
員工人數 | 每次活動的保險金額 |
不超過200 | 不少於1億元 |
超過200個 | 不少於2億元 |
雇主如不遵守條例取得保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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