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 簡 稱 強 積 金 )是透過立法,為全港所有就業人 士而設的退休保障制度 。
法例規定,除了部分豁免人士之外,凡十八至六十五歲的僱員和自僱人士,都必須參加。
法例亦規定 ,僱主必須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強積金計劃法定供款額是由僱主和僱員根據僱員入息各自供款百分之五,加起來便是百分之十。 供款一般是每個月一次。
自從俗稱強積金半自由行的「僱員自選安排」於2012年11月出台後,打工仔有更大的自主權,可以每年一次,選擇將供款帳戶內的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計劃(新計劃)。打工仔亦可不作任何變動,把累算權益保留在僱主沿用的強積金計劃(原計劃)內繼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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